富发〔2012〕5号
中共富锦市委员会
富锦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富锦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及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富锦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富锦市委员会
富锦市人民政府
2012年1月19日
富锦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和域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出全社会参与大招商、招大商、上大项目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工作格局,促进富锦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早日挺进全省十强县(市),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是第一时间提供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并直接参与项目引进、洽谈等全部过程,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招商团、各镇、各部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及社会自然人。
二、奖励标准
1、凡是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7000万元以下的产业项目,由市政府奖励引资人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7000万元以上(含7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产业项目,由市政府奖励引资人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市政府奖励“一事一议”。
2、凡是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现代服务项目,由市政府奖励引资人40万元;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现代服务项目,市政府奖励“一事一议”。
3、凡是引进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年上缴税金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引资人30万元;年上缴税金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引资人50万元;年上缴税金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引资人100万元;年上缴税金额度在8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引资人130万元;年上缴税金额度在1亿元以上的,实施“一事一议”。
4、凡是引进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国内行业前5强的,除在享受其它奖励政策外,市政府再一次性奖励引资人20万元。
5、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奖励资金分两次兑现,项目开工建设后一次性兑现奖励总额的30%,竣工正式投产时一次性兑现奖励总额的70%。
6、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享受全免税收优惠政策结束后,市政府将对社会自然人引进的企业,当年上缴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作为终身奖,奖给引资的社会自然人。终身奖不能转让,不能继承。
7、凡是市政府正式聘请的市域经济顾问和签定合约的招商代理(含个人和机构)引进的符合本办法奖励的项目,奖励资金全额奖给顾问或代理。
8、富锦市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进单个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产业项目开工建设后,除按规定给予资金奖励外,晋升一个工资等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产业项目开工建设后,符合条件的一般干部享受副科级待遇;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产业项目开工建设后,符合条件的副科级以上干部享受正科级待遇并重用。中省直部门的由市委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重用。
9、凡是第一时间为市政府提供企业资料、项目信息,因为自身原因未参与项目考察、论证、洽谈、签约的,且通过市政府努力所推介企业项目最终在我市落地投资成功的,按照对应奖励额度的30%作为信息奖,奖励信息提供人。第一时间信息的确定以招商局备案为准。
10、引资人凡是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可享受经济奖励的同时,市政府录用1名引资人推荐的符合上岗条件的财政供养人员。
11、奖励工作由富锦市招商局牵头,财政局、审计局、经济计划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据本办法规定,联合对项目的资金投入、工程建设等情况进行实地勘查审验。固定资产投入总额以企业固定资产账目和联合审查组共同审定为准,并形成认定材料,填写受奖审批表,报市主管副市长和市长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12、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拟奖励的项目、招商引资人及奖励金额,并在全市相应大会上公开发奖。
13、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骗取奖金者,一经查实,追回奖金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部门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4、奖励资金由市政府统一支付。
15、本办法由富锦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1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